《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案,首被告葉劍華,和次被告黃志華,在高等法院各被判入獄十九年。法官判刑時指,今次襲擊在光天化日下發生,是一宗手法兇殘的案件,批評兩名被告為金錢作出冷血行為,事後並無悔意。又指被襲的劉進圖,是一名受人尊重的傳媒工作者,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案件與其工作有關,但認為傳媒工作者應與普通人一樣受到保障,免於畏懼。

案情指,兩人去年二月二十六日,在西灣河趁劉進圖下車時斬傷他的背部和雙腿。兩人在警誡下供稱,是收到指示傷害劉進圖。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兩名被告一項有意圖傷人及兩項盜竊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