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去年遇襲的案件,首被告葉劍華和次被告黃志華,在高等法院各被判入獄十九年。法官判刑時指,案件在光天化日下發生,手法兇殘,批評兩名被告為金錢作出冷血行為,事後面帶笑容到商場買鞋,並無悔意。又指兩人為金錢犯案,是對香港法治嚴重的挑戰,沒有任何求情理由,需要有阻嚇性的判刑。法官又說,被襲的劉進圖,是一名受人尊重的傳媒工作者,事件改變他的一生,令他身心背負傷害,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案件與其工作有關,但認為傳媒工作者應與普通人一樣受到保障。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判刑公平合理,反映傷人罪的嚴重性,亦可阻嚇買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