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當局為紀念抗戰勝利七十周年,計劃對今年一月一日前仍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是四十年來再度特赦罪犯,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審議相關草案。
計劃予以特赦的四類罪犯,包括參加過抗戰及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第二種是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涉及貪污受賄 、危害人民安全及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及黑社會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不予特赦。第三種是年滿七十五歲、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第四種是犯罪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犯罪、恐怖活動及販毒罪犯,不予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