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佔領行動期間,一批示威者以鐵馬及磚塊等衝擊立法會大樓, 令玻璃門等多處損毁。四名示威者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刑事損壞罪及參與非法集結罪,各人被判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提出覆核。裁判官今日改判第二至四被告,刑事損壞罪判監一個半月, 參與非法集結罪判三個半月,同期執行,三人獲准以二千至三千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要到警署報到。而第一被告因只有十九歲,需等候勞教中心等報告,押後至九月八日宣判,還押看管。
裁判官表示,考慮當日新聞片段及案例等,認為判社會服務令刑罰過輕。辯方律師表示,事發在佔領行動期間,被告已在街頭露宿一個月,情緒波動,當時受錯誤訊息影響,亦算是受害者, 加上被告已經知錯,希望判處緩刑,但裁判官說有關理由不能將行為合理化,不認為有例外情況可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