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紀念抗戰勝利七十周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特赦今年一月一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包括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曾參加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及領土完整對外作戰;年滿七十五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餘一年以下刑期的罪犯。
草案即日生效,符合上述條件的罪犯,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可獲得釋放,但若這四類罪犯,犯貪污受賄,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犯罪,或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則不予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