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歲學生羅焯勇涉嫌在去年十月佔領行動期間,將警方放置在金鐘龍和道石壆上的交通指示「雪糕筒」擲向馬路,並張開雙手示意其他示威者上前,被控非法集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裁判官提出引用裁判官條例,更改控罪為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並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結案陳詞時指出,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需要證明,被告的行為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被告將「雪糕筒」擲向馬路,亦只是令示威者湧出龍和道,是擾亂秩序,但並非破壞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