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前經理人叢培崑涉嫌貪污案,兩度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三項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等罪名不成立。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開始聆訊律政司提出的上訴。
控方認為,原審法官推斷無綫「默許」陳志雲收費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及主持《志雲飯局》屬合理辯解,是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他指,一個人一定要先知道一件事,而不作出反對,才可能算是默許,但無綫電視集團總經理李寶安的作供顯示,他對陳志雲收取報酬並不知情,不可能推斷為默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