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庭聆訊律政司就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前經理人叢培崑涉嫌貪污案提出的上訴,案件之前兩度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等罪名不成立。上訴庭副庭長質疑,原審法官指陳志雲收取報酬演出,對無綫有利而無害,認為私下收取報酬,可能影響公營機構的形象,又多次質疑原審法官表面上忽略是次活動與無綫業務有關,與之前外間工作不同的重要因素。
控方指,原審法官沒有足夠證據,推斷陳志雲得到無綫「默許」,收費出席奧海城活動及主持《志雲飯局》,而裁定他有「合理辯解」,要求上訴庭發還區域法院,判二人罪成。代表陳志雲的律師指,原審法官不單只是考慮默許因素,亦有考慮其他背景及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