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解釋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指,行政長官有超然於立法和司法的地位,認為是指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較高,但權力仍只可於基本法內行使,不代表行政長官可以隨意侵奪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亦不是指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要服務行政長官,而是各有職責。他又指,行政長官有責任落實基本法,如果落實過程中有偏差,行政長官有責任糾正,又認為近年有人挑戰行政長官的權力和認受性,張曉明此時重申香港政治體制的原則,以及特區權力來自中央,是要重新帶出行政長官的重要性。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認為,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的地位,亦可以制衡其權力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