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會成員及前商交所主席張震遠拖欠薪金,早前被判入獄六星期,他不服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張震遠代表律師在庭上指,張震遠並非如下級法院裁判官所指,沒有真正悔意。律師指,有人向張震遠借出資金,是指明讓他交辦公室租金,使商品交易所繼續營運,又指他並非不著重員工的利益,而是選擇一直努力尋求投資者,令公司可以繼續營運。上訴方律師又指,張震遠在欠薪期間繼續住在淺水灣物業,並多次轉律師,都是由妻子和家人租用和支持。法官同意講法,指張震遠是否住在淺水灣物業,跟有否真正悔意無關係。

已經被法庭頒令破產的張震遠,因為拖欠一名員工三十三萬元薪金,早前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時指他無真正悔意,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所以判入獄六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