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會成員及前商交所主席張震遠拖欠薪金案,他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由原本被判入獄六星期,改為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張震遠聞判後面露笑容,他離開法院時無回應記者提問。法官張慧玲認為,原審法官指張震遠沒有悔意是明顯錯誤,同意代表律師所指,張震遠拖欠薪金期間,住在妻子租用的淺水灣物業,並非他缺乏真正悔意的證據,而家人協助出錢請律師,亦不代表他欠缺悔意,又認為張震遠的確有努力挽救商交所,顯示他有真正悔意。
張震遠代表律師指,有債權人向張震遠借出資金,是指明讓他交辦公室租金,令商品交易所繼續營運,又指他並非不著重員工利益,而是選擇一直努力尋求投資者,令公司可以繼續營運。已被頒令破產的張震遠,因為拖欠一名員工三十三萬元薪金,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