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會成員及前商交所主席張震遠,拖欠商交所員工薪金案,早前被判入獄六星期後上訴得直,獲改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法官張慧玲今日頒下判詞指, 原審法官錯誤認為張震遠沒有真誠悔意,因為張震遠在沒有財政能力時,住在淺水灣房屋的租金是由妻子繳付;而張震遠替換答辯團隊的費用,亦由家人負擔,不代表他對欠薪沒有真誠悔意。判詞又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認為欠債是張震遠的個人責任,但商交所才是員工的真正僱主,張震遠牽涉當中是因為他是董事,亦考慮張震遠對香港社會有貢獻及有悔意,改判社會服務令是合適做法。

已被法庭頒令破產的張震遠,因拖欠商交所一名員工三十三萬元薪金,早前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時指他無真正悔意,判入獄六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