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中西區區議員許智峯,去年四月在區議會內抗議,涉嫌踢向兩名保安員,早前被裁定兩項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控方申請覆核聆訊。粉嶺法院裁判官黃士翔今日駁回覆核,維持無罪原判,但同時判許智峯以一千元自簽守行為一年。裁判官又下令控方要賠四萬五千元訟費給許智峯。

裁判官指,接納控方證人,即被踢的兩名保安員是誠實證人,但他們說事件不是意外,裁判官認為只屬推論,不能成為證據,又指現場混亂,被告雙腳當時被兩名保安捉著,失去平衡,不排除被告控制不到雙腳。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判官裁定被告無罪。但法官接納控方指,被告在保安員阻止下仍擅闖會議,令保安員感到恐怕有暴力發生,因此判被告自簽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