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拒絕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就去年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工程撥款, 主席吳亮星禁止他提出議案的決定,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高院法官區慶祥在判辭中指,按照立法會議事規則,財委會主席有權控制會議進度,包括剪布。基於不干預的原則,不應該由法庭決定主席如何運用這些權力,指黃毓民提出的理據,並無任何合理爭辯之處,因此拒絕有關司法覆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