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科醫生陳以誠,被指在零九年替一名當時十四個月大的男嬰,治療割傷的右手無名指時,令男嬰受傷的手指壞死,最終要切除一截無名指。事主父親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不滿醫委會早前決定不向陳以誠展開紀律聆訊。高等法院判事主父親勝訴,撤銷醫委會決定,又要求醫委會初步聆訊委員會在三十日內重新選出主席及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