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科醫生陳以誠,被指在零九年替一名當時十四個月大的男嬰,治療割傷的右手無名指時,令男嬰受傷的手指壞死,最終要切除一截無名指。事主父親不滿醫委會早前決定不向陳以誠展開紀律聆訊,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判事主父親勝訴,撤銷醫委會決定,又要求醫委會初級偵訊委員會在三十日內重新選出主席及副主席。

法官薛偉成在判詞中表示,醫委會處理投訴個案程序,是由醫生與外行人以兼職形式運作,無足夠行政支援及人力處理大量投訴,亦無合適指引及架構處理投訴,包括成員利益申報。法官留意到陳以誠在醫委會有職務,認為應有恰當安排,令程序公平獨立。法官指,醫護人員為市民提供優質保健服務,他們的失德情況更需要合適及有效處理。公平快捷處理投訴,可以保護公眾免受不當醫療服務,並維護公眾對醫生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