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原主任蔣潔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在湖北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審判處蔣潔敏有期徒刑十六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同時追繳蔣潔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財物,及濫用職權使他人獲取的非法利益。蔣潔敏在庭上表示服從判決,不提出上訴。

法庭經審理查明,蔣潔敏在零四至零八年,在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違反規定,為他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令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蔣潔敏又在零四至一三年,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建設、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受賄一千四百多萬元人民幣;他個人及家庭財產一千四百多萬元不能說明來源;法院認為,蔣潔敏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及濫用職權罪,他到案後能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構成自首,還能夠如實供述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可從輕處罰。六十歲的蔣潔敏,長期在石油系統工作,歷任中石油集團總經理、董事長、黨組書記兼中石油股份公司董事長;一三年三月升任國務院國資委主任,但半年之後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中央紀委調查,一四年六月政治局將蔣潔敏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