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暉有限公司」在零七年底以一億一千萬元購入葵涌耀榮街十六號地段,建成名為弘道堂的道觀,提供二萬六千個骨灰龕位。當局指弘道堂是違規骨灰龕場,弘道堂早前要求高等法院頒令並無違反地契條款,被裁定敗訴。弘道堂不服上訴,上訴庭早上開始審理案件。代表上訴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陳景生指,有關地契列明不容許放置「人類遺骸」,原意只是指屍體和骸骨,並不包括骨灰。法官指上訴人需要以常識,解釋遺骸不包括骨灰的理據。上訴一方解釋,骨灰不論在物理或化學結構上,都已經改變,連DNA測試也無法辨認,正如水在電解後分成氫氣和氧氣,不能將氫氣視為水的殘餘。
上訴一方又指,按照興建道觀時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有關地段是商貿用途,未有獨立列出不能作為骨灰龕,亦可用作宗教機構之用,認為道觀的龕位只佔地段兩成面積,屬宗教機構一部分,並無違反規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