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暉有限公司」在葵涌耀榮街十六號地段,建成名為弘道堂的道觀,提供二萬六千個骨灰龕位。當局指弘道堂是違規骨灰龕場,弘道堂要求高等法院頒令無違反地契條款,被裁定敗訴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代表弘道堂的資深大律師陳景生指,有關地契條文列明不容許放置「人類遺骸」,只是指屍體和骸骨,並不包括骨灰。法官指上訴人需要以常識,解釋遺骸不包括骨灰的理據。上訴一方解釋,骨灰不論在物理或化學結構上,都已經改變,連DNA測試也無法辨認,正如水在電解後分成氫氣和氧氣,不能將氫氣視為水的殘餘。上訴一方又指,按照當時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有關地段是商貿用途,亦可用作宗教機構之用,認為道觀的龕位只佔地段兩成面積,屬宗教機構一部分,並無違反規劃用途。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應該從城市規劃管制的角度解釋分區計劃大綱圖,指龕場用途會影鄰近土地價值,大量龕位亦在重陽和清明等時節,造成沉重的交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