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前監警會成員張達明,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回應公民黨曾健超及七名警員涉及的案件,指現時七警被控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七條,需同時証明犯罪人有意圖及實際上對受害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定罪門檻較高,但法官仍可就案情,以定罪門檻較低的第十九或三十九條定罪,而案件選於區域法院審訊,相信若罪成會判監三至七年。
他又說相關案件是「交叉檢控」案件,即是雙方同時是控方及被告,需要特別小心處理,因為可能影響作為証人的誠信,而交叉檢控的案件,多數分別由不同的法官及法庭處理。他說,交叉檢控案件不多,但並非沒有,暫時律政司的解釋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