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八十一歲婆婆,早前承認一項欺詐罪,隱瞞出售已故女兒物業後獲得九十一萬元,向社署訛稱無資產,在過去十九年間,領取超過四十三萬元綜援金,直至社署去年覆核個案時揭發。案件原本早上在荃灣裁判法院判刑,但由於辯方改變陳詞需要時間處理,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十二月十六日處理。
辯方改變的陳詞,聲稱被告賣樓所獲的九十一萬,當中四十萬用作補地價,另外四十萬分給子女,不同於早前聲稱賣樓款項用於還債。裁判官要求控方查清,被告以何種方式將錢分給子女,認為假如以贈送方式,被告申領綜援時的資產可能未超出標準,降低罪行嚴重性,甚至需要修訂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