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與經理人兼助手叢培崑串謀收受利益案,律政司第二度上訴得直。高院上訴庭裁定,案件發還區域法院原審法官,按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及判刑。陳志雲及叢培崑各獲准以現金十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等候案件在下月十三日早上,在區域法院提訊。
判詞指,原審法官認為被告有合理辯解,並無事實根據,而無綫有明確政策,不會批准僱員收取任何超過五百元的現金禮物,即使無綫或他當時上司李寶安,知道陳志雲會演出《志雲飯局》,並不表示他們默許陳志雲在未獲許可下,收取秘密報酬,又指陳志雲可以因為同奧海城的關係而免費演出,而陳志雲事前事後都無向無綫提及收取酬金,所以認為陳志雲不能單以無綫理應知悉會演出《志雲飯局》,就認定默許他在無獲許可下取酬。無綫默許的講法是完全無證據支持。判詞又指陳志雲,演出附加《志雲飯局》,同過往無酬演出的百多集,性質完全相同,所以根本無理由認為可向奧海城收取十一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