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庭,下令區域法院原審法官,裁定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及其助手叢培崑,串謀收受利益,罪名成立及判刑。兩人各准以現金十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案件下月十三日在區域法院提訊。今次是律政司第二度上訴得直。上訴庭判詞指,原審法官相信如果陳志雲提出申請,上司李寶安必定批准他,取酬在奧海城活動演出附加的《志雲飯局》,是建基對事實的誤解,屬法律錯誤,有權推翻。判詞又說,即使無綫或李寶安知道演出,並不代表他們默許陳志雲取酬,這個講法完全無證據支持。而陳志雲事前事後亦都無向無綫提及取酬。

另外,上訴庭說陳志雲零九年在除夕倒數活動,演出附加《志雲飯局》,同過往無酬的百多集,性質相同,根本無理由認為他可以向奧海城收取十一萬多報酬。區域法院一一年初審裁定,陳志雲和叢培崑無罪。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區域法院再審,區域法院再度裁定兩人無罪,律政司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