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2015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涉及明年起山頂纜車的經營權,並訂明「離場機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在必要情況下命令原經營者,必須以市價向新經營者,出租或出售經營纜車的必須財產。建築測量界議員謝偉銓,批評有關做法違反自由市場機制和私有產權保障,削弱業主應有的權力,他說基於公義提出修訂,加入承租人需向業權擁有者賠償的條文。最終修訂未能通過。

運輸及房屋局長張炳良指,一般而言雙方可以自行商討出售或出租安排,只有在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服務有機會中斷時,行政長官才會行使強制出租的權力,亦不認同在市值租金下,業權擁有人會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