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南丫海難中,涉事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年初被裁定三十九項誤殺罪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監八年,黎細明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黎細明的代表律師指,認同原審法官的判罪原則,但原審法官判刑時未有考慮造成多人死亡的其他因素,例如船隻沒有水密門才會在相撞後快速下沉,以及船上的座位在碰撞後飛脫,都對海難造成多人死亡有責任,要求法庭改判監十八個月,上訴庭押後頒下書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