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繼續聆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等四人,就貪賄案提出的上訴。新地前執董陳鉅源代表律師陳辭指,原審的裁決並不一致,當中第七項控罪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陳鉅源在控方口中只是擔當中間人的角色,協助第二被告郭炳江向首被告許仕仁支付款項,控方並無證明陳鉅源知道有關款項是賄款。代表律師又指,郭炳江及第三被告郭炳聯,才是實際提供利益的人,但在此項控罪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陳鉅源則被定罪,是不穩妥。
陳鉅源一方又指,控方一直認為毋須證明有實際的優待行為,混淆防止賄賂條例與普通法中,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義,降低定罪門檻,是根本錯誤和不公平,促請上訴庭撤銷控罪,以免開壞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