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元朗女原居民,承認收受賄款,在村代表選舉,與母親投票給其中一名候選人,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裁判官以監禁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及有悔意而減刑,並命令被告要向法庭繳付四千元賄款。

案情指,廿七歲的被告,是十八鄉黃坭墩村原居民,今年一月村代表選舉前一日,應姑姐邀請到餐廳晚膳,收取對方四千元,作為她與母親投票給其中一名候選人的報酬,兩人翌日都有去投票。廉署人員在四月拘捕被告,她在警誡下承認收受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