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公開譴責興旺外幣找換公司女東主陳思衡,指她並無就前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間進行的十項匯款交易作識別、核實及記錄匯款人的身分,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是條例在二零一二年四月實施以來,首次有金錢服務經營者受到紀律處分。

條例訂明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要進行客戶審查及備存紀錄,違例最高可判監七年及罰款一百萬元。另外,海關亦可以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公開譴責、施加最高罰款一千萬元或所涉及金額三倍的罰款、及命令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作出糾正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