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委會去年六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期間,有示威者衝入立法會大樓的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律師指,市民進入和逗留在立法會範圍是制度上的權利,立法會主席只能透過刊憲和議事規則去制衡,行管會無權約束。指如果立法會主席的行政指令沒有明確禁止市民進入和逗留在立法會大堂,公眾便有權這樣做。控方律師指,非法集結包含擾亂秩序的元素,指當日有人推開鐵馬的一刻便已是非法集結的開始,又指部份人即使沒有使用工具試圖撬開立法會大門,只是近距離圍觀,也是對採取實際行動人士表達支持,屬於非法集結。

案中十二名被告,被控非法集結、企圖強行進入,及兩項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共四項罪名。十二人全部否認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