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委會去年六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期間,有示威者衝入立法會大樓的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律師結案陳詞指,市民進入和逗留在立法會是制度上的權利,立法會主席只能透過刊憲和修改議事規則去制衡,行管會無權約束。辯方律師又指,在三權分立下,立法會有特權,法庭不應干涉在立法會大樓發生的事,應撤銷對各被告的控罪。裁判官反問,當時有人以竹枝撬門,若果有人被竹枝插死,法院是否亦不該干預?另外,控方律師指,非法集結包含擾亂秩序的元素,部份人即使沒有使用工具試圖撬立法會大門,只是近距離圍觀,也是對實際行動人士表達支持,同樣有罪。
案中其中十二名被告,被控非法集結、企圖強行進入,及兩項妨礙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共四項罪名。十二人全部否認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