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委會去年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期間,示威者衝入立法會大樓的案件繼續審訊。辯方律師結案陳詞指,市民進入和逗留在立法會是制度上的權利,立法會主席只能透過刊憲和修改議事規則去制衡,行管會無權約束。律師又指,立法會有特權,法庭不應干涉在立法會大樓發生的事,應撤銷對各被告的控罪。裁判官反問,當時有人以竹枝撬門,若果有人被竹枝插死,法院是否亦不該干預?辯方律師又指當時審議的新界東北前期工程撥款,未有充分諮詢,形容是暴政,指衝擊的人只是行使保護家園的憲制權利,是官迫民反。

案中其中十二名被告,早前否認非法集結、企圖強行進入,及兩項妨礙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共四項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