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婦在由2002年起分別連續九年及七年,無提供任何證據,向稅務局申索個人進修開支扣稅,蓄意意圖逃稅,早前被觀塘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及罰款,但獲緩刑,律政司不服判刑提出覆核,裁判官今日判四十九歲的男被告即時入獄兩個月,九項蓄意逃稅罪判罰款共九萬元,另加一筆超過七萬八千元的罰款,而四十四歲的女被告,七項蓄意意圖逃稅罪,判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年,判罰款七萬元,另加一筆超過四萬九千元的罰款。首被告就判刑提出上訴,准許保釋候審。

案情指,男被告九年來向稅局申索共四十四萬元進修開支的扣稅額,逃稅超過七萬八千元。次被告亦在七個課稅年度,用同一手法申索個人進修開支的扣稅額,超過二十五萬元,逃稅超過四萬多元。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報讀政府訂明課程的個人進修開支,可獲稅務寬減,但申索人要保存相關的證明文件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