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貪案,上訴庭駁回他提出的暫緩執行定罪和判刑指示申請,認為陳志雲一方未能提出合理理據。陳志雲的代表律師在庭上說,不認同上訴庭批准暫緩執行,是給予被告優待,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不是要求上訴庭要給予陳志雲普通人所無的優待,或視他高於法例,只是希望法庭考慮陳志雲的良好背景,酌情處理,同時可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和訟費。控方說,應按機制有效執行上訴庭的命令,否則是開壞先例。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說,根據上訴庭早前的指令,被告陳志雲已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庭可以直接將陳志雲判刑,而最終決定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是讓被告仍有機會到上級法院,就判刑上訴。
案件涉及零九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陳志雲經由經理人叢培崑的思潮廣告公司,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報酬。兩人在原審時獲判無罪,但律政司兩度上訴,上訴庭認為陳志雲非法收受利益,指示原審法官判處二人罪成。案件原定上月中判刑,但兩人要求原審法官暫緩執行上訴庭指示,以便啟動向終審法院上訴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