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貪案,上訴庭駁回他提出的暫緩執行定罪和判刑指示申請,認為陳志雲一方未能提出合理理據。陳志雲的代表律師在庭上說,不認同上訴庭批准暫緩執行,是給予被告優待,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不是要求上訴庭要給予陳志雲普通人所無的優待,或視他高於法例,只是希望法庭考慮陳志雲的良好背景,酌情處理,同時可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律政司一方說,上訴庭無權力暫緩執行已經發出的命令,應按機制行事,不能因為被告背景,採用不同程序,否則是開壞先例,又認為即使陳志雲分別就定罪及判刑,提出兩項上訴,終審法院亦可以指示不處理刑期方面的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說,根據上訴庭早前的指令,被告陳志雲已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庭可以直接將陳志雲判刑,而最終決定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是讓被告仍有機會到上級法院,就判刑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