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裁決,議員黃毓民有關版權(修訂)修例草案提出的九百零三項修正案作裁決,只批准提出其中四十二項實質修訂。黃毓民其他提出的修正案,被列為不能理解或瑣屑無聊,按議事規則不獲准提出。另外,曾鈺成同時裁定,陳鑑林提出的十二項修正案,有十項可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