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裁決,議員黃毓民有關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提出的九百零三項修正案,只批准提出其中四十二項實質修訂。黃毓民其他提出的修正案,被列為不能理解或瑣屑無聊,按議事規則不獲准提出。另外,曾鈺成同時裁定,陳鑑林的十二項修正案,有十項可以提出。
曾鈺成表示,議事規則的條文,清楚限制提出的修正案,一定要符合條例草案或條文的主題、不能令條文變得不清楚、修正不能屬於瑣屑無聊或無意義,亦不能令中英文版本出現分歧,他說裁決是嚴格按照這些規定,以及以他和過往立法會主席的裁決做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