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早前就涉貪案,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暫緩執行定罪和判刑被駁回。上訴庭下達書面裁決理由,指有關申請全無理據支持,陳志雲根本不應提出申請。判決書指,上訴庭早前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定罪和判刑,已經等同裁定陳志雲有罪,除非上訴庭特別聲明,否則原審法官應該立刻或盡快執行判刑的命令。裁決書指,陳志雲代表律師提出,以終審法院可能批准陳志雲上訴許可,並裁定他可能上訴得直為基礎,支持原審法官無需即時裁定陳志雲的罪名,說法是本末倒置。上訴庭又指,任何被法庭裁定罪成的被告人,必定會面對某些困苦,程度大小按個別人士背景而定,但被告的背景、社會地位、個人財富等因素,都不會影響法庭處理方法。上訴庭裁定陳志雲需要支付暫緩執行定罪申請的訟費。
至於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得直,上訴庭決定不作任何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