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討論,政府建議修訂《僱傭條例》,在僱員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時,免除勞資審裁處需要僱主同意才可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的規定,如果僱主沒有根據命令讓僱員復職或獲得再次聘用,需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

工黨李卓人批評,即使僱主沒有再聘用僱員,只需要賠償,但政府沒有加入刑事化的概念,工聯會鄧家彪對罰錢了事感到遺憾。勞工處長唐智強表示,今次修例是局方盡了很大努力,在勞顧會上達成共識,應該珍惜這個共識,雖然不是盡善盡美,但可進一步保障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