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八十一歲老婦,早年出售已故女兒的物業套現後,向社署訛稱沒有資產,並在過往十九年間,騙取政府超過四十萬元綜援。她早前承認一項欺詐罪,裁判官指依理應判監,但考慮到被告年紀老邁,克勤克儉,行使酌情權,輕判被告入獄兩年,緩刑兩年,罰款三萬元。另外,被告已清還所有涉案款項。

案情指,被告領取綜援十九年,去年被社署揭發她隱瞞於一九九七年賣樓的收益,案件原定十月底判刑,由於被告原本表示賣樓的收益,用於女兒的醫藥費和殮葬費,後來又改變求情理據,指收益已經分給其他子女,裁判官於是決定給時間控辯雙方進一步查清事實。辯方今日在庭上澄清,被告已將已故女兒的物業變賣,獲九十一萬元,但補地價及分給其他子女後,自己實際上只餘下十一萬元。辯方求情指,被告生活清貧,一生坎坷,每月拾紙皮只有三百元收入,生活依賴子女每月給予五千元支持,並非因為貪心而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