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的男子,去年十一月先後到兩間大家樂分店,向職員及食客淋潑通渠水,令八人受傷,早前承認八項「意圖造成身體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今早在高等法院被判十二個月醫院令,要進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四十七歲的被告林恩倫,聲稱他經常光顧的大家樂快餐店的食物「有屎」和「似坑渠水」,令他吃後感到不適,因此作出報復,在案發當日先到新蒲崗工業大廈的分店作案,再搭的士去慈雲山中心的分店。其中一名女傷者的面部及手腳皮膚燒傷,留有疤痕, 另一名三歲男童的眼、額頭和手腳亦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