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的男子,去年十一月先後到兩間大家樂分店,向職員及食客淋潑通渠水,令八人受傷,早前承認八項「意圖造成身體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今早上在高等法院被判十二個月醫院令,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有嚴重精神病,做出可怕的事,但自己不知道,需要接受治療。但辯方律師表示,已嘗試向被告解釋情況,但被告堅稱自己無病,拒絕接受醫院令。四十七歲的被告林恩倫,聲稱他經常光顧的大家樂快餐店的食物「有屎」和「似坑渠水」,令他吃後感到不適,因此作出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