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經營地產公司的男子,在前年的校友聚會認識一名校友後,將其英文名及電話號碼,交給任職財務策劃的女性朋友致電作保險直銷,事主其後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兩人分別被控一項違反《個人(私隱)條例》的罪名。男被告梁竣傑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不信納男被告辯稱,在提供資料前已通知事主並得到同意,批評男被告在兩次錄口供及庭上作供時,不斷改變答案、虛構其詞。

至於女被告譚雪簡,裁判官認為她有直銷的意圖,但不能排除她有按所屬保險公司的指引,在開始直銷前嘗試取得事主同意,或事主在聽到對方談及保險問題時便立即收線,因此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