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委會去年六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十三名被告,其中十二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企圖強行進入罪名不成立,餘下一名被告黃根源早前承認控罪。至於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城大學生梁曉暘罪成,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押後判刑,等候索取報告。裁判官指,各被告都有參與用竹枝強行撬開立法會玻璃門、拉扯鐵馬、徒手強行開門等擾亂及挑撥公眾秩序的行為,合理地令人害怕。由於非法集結罪名當中已包括強行進入的元素,因此認為毋須獨立處理。

裁判官又指,城大學生梁曉暘曾用雙手推在場警員,亦曾激烈反抗;而黃浩銘在警員移開他時並無反抗。對於辯方指,立法會有特殊法律地位,自主處理內部事務,法庭不應介入,裁判官指這不等於立法會必須行使特權,否則立法會有需要時就不能尋求協助。而辯方指人民有權反抗暴政,裁判官認為講法與本案無關,毋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