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任職地產公司的男子,在未得同意下將校友的個人資料,交予任職保險經紀的女性朋友作電話直銷,男被告梁竣傑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個人(私隱)條例》罪名成立,判罰五千元。裁判官宣判時表示,個人資料的使用途徑眾多,濫用資料對當事人的後果可大可小,加上資料傳送速度快,一旦上網可能永遠不能刪除,公眾不能忽視法例要求,但指被告並非牟利,目的只是希望為事主提供保險保障,加上審訊過程對被告已是懲罰和教訓,考慮到初犯和被告的經濟狀況,因此輕判。

被告求情時表示,案件一年來為他帶來巨大精神壓力及花費,令他的信譽受損,認為自己是誤墮新法例的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