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任職地產公司的男子,在未得同意下將校友的英文名和電話號碼,洩露予任職保險經紀的女性朋友作電話直銷,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罪名成立,判罰五千元;是條例二零一三年生效以來,首宗涉及提供個人資料給第三者作直接促銷而被定罪的案件。

私隱專員黃繼兒回應表示,這宗案件顯示任何人在社交場合取得他人的個人資料後,明知道第三者可能用作直接促銷,但仍然將資料轉交,存在法律風險,呼籲市民在提供他人的個人資料給第三者時,須尊重私隱,事先告知及取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