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楊剛受賄案,早上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楊剛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人民幣。法院指,楊剛九八年四月至一二年,在新疆及國家質監總局任職期間,直接或透過家人非法收受超過一千三百萬元人民幣。法院認為,楊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但考慮到他主動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實,而且繳還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可以從輕處罰,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