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去年四月裁定,香港電視網絡就未能獲發免費電視牌照提出的司法覆核勝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港視代表律師指,政府在九八年定出「發牌無上限」的準則,認為限制牌照數目等同限制競爭。上訴庭法官指,政府發出的新聞稿列明,在發牌時會考慮申請人的持續經營能力,質問如果經濟環境改變,政府基於公眾利益,是否仍交由自由市場決定。律師回應指,亦應該交由市場決定,重申政府審理牌照申請時,著眼點應是節目質素,而非申請人的可持續性。他又指,政府不應在審批申請期間才定出上限,應一早說明,令申請人有心理準備。
代表行會的律師表示,行會考慮發出免費電視牌照時,是以公眾利益和整個廣播市場可持續性出發,認為本港廣告市場無法支持多於四個電視牌照,原審法官忽略行會的酌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