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在二零一三年六月,購入馬灣珀麗灣單位,並在兩個月後,將持有的青衣翠怡花園兩個單位出售,被稅局認為不符一樓換一樓資格,不可以受惠樓市辣招雙倍印花稅中,為換樓人士而設的「先買後賣」,半年內出售單位可退回稅款的機制。業主何國泰不服,提出司法覆核,獲高院判勝訴,他可以取回約廿七萬元稅款及訟費。

法官在判詞中指,根據《印花稅條例》第29條的詮釋,申請人可獲退稅,亦認為這是條例的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