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年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十三名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八十至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溫紹明指,如果家園因為社會發展而被拆除,為別人發聲,本身不是錯事;考慮到各被告不是想傷人,只是存心進入立法會大樓,因此認為在同類案件中不算特別嚴重;各被告又承認有做相關行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即使部分被告無認罪,都可被視為有悔意。裁判官同時指出,無論訴求有多崇高,妄顧別人安全或性命,做法必定是錯,暴力只會生出更多暴力,令原本是好的事情出現傷亡,導致無可挽救的情況。

其中一名被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在庭外表示,認為判刑合理,但會就定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