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署決定就一名業主申請退回部分印花稅提出司法覆核勝訴的案件,提出上訴。署長認為需要尋求上訴法庭澄清有關判決所涉及的法律觀點。
一名業主在二零一三年六月,購入馬灣珀麗灣單位,並在兩個月後,將持有的青衣翠怡花園兩個單位出售,被稅局認為不符一樓換一樓資格,不可以受惠樓市辣招雙倍印花稅中,為換樓人士而設的「先買後賣」,半年內出售單位可退回稅款的機制。業主何國泰不服,提出司法覆核,獲高院判勝訴,他可以取回約廿七萬元稅款及訟費。法官在判詞中指,根據《印花稅條例》第29條的詮釋,申請人可獲退稅,亦認為這是條例的立法原意。